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隊定名為“同善堂中學風紀隊”,簡稱“風紀隊”。
 
第二條:宗旨
宗旨為以發掦「德 勤 誠 樸」之校訓,維護學校的秩序與和諧,培養學生的良好品德,倡導正面價值觀,激發學生的自主管理和責任意識。

第三條:本隊組織
本隊之組織為:
1.      隊員大會
2.      常務委員會
3.      監事會
 
第四條:隊員大會
1.      隊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隊員所組成。
2.      隊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團設一位主席(隊長)、一位副主席(副隊長)及一位秘書長。
3.      隊長之主要職責為維持本隊之日常運作、主持大會,如隊長出缺,則由副隊長接管。
4.      主席團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五條:隊員大會之職責
隊員大會除擁有學校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隊員大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2.      執行隊員大會和常務委員會之決議及開展本隊的隊務工作及各項活動;
3.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4.      接受入會申請並報常務委員會審議;
5.      要求召開隊員大會;
6.      履行學校、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六條:隊員大會之會議
1.      隊員大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常務委員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由隊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隊員及常務委員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隊員大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隊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
1.      常務委員會需對隊員大會負責。
2.      常務委員會由學校德育主任、本隊負責老師、隊長、副隊長、秘書一名及隊員兩名組成,並由隊長兼任委員會主席,副隊長兼任委員會副主席,其餘者均為委員。
3.      常務委員會秘書由隊員大會秘書擔任,但其不具有投票權。

召集會議及運作:
1.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及主持,需全體委員半數或以上出席方可召開,如出席人數超過半小時仍不足,主席須宣佈會議延期舉行,並通知所有委員。
2.      會議具體日期、時間和地點由主席決定,並須於召開前通知副主席及所有委員。
3.      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決定性表決權。
4.      委員倘未能出席會議,應委任其所屬機關的一名成員代其出席會議。
 
第八條:監事會
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若干位副監事長。
監事會具有以下權限:
1.      履行隊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決議;
2.      負責監察隊員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之運作,對本隊之運作、報告提供意見;
3.      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4.      履行學校、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隊員大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